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弘華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至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t40;┌─────────────────────────────────────────────┐│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民 國) │(新 臺 幣)│ │ │├──┼───────┼───────┼───────┼───────┼─────┼────┤│001 │陸紀實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110年5月20日 │969,700元 │QY-5656193│03807050││ │司 │行花蓮分行 │ │ │ │66717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