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聲 請 人 弘華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至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t40; ┌─────────────────────────────────────────────┐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 │001 │陸紀實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110年5月20日 │969,700元 │QY-5656193│03807050│ │ │司 │行花蓮分行 │ │ │ │66717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