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黃秀娟即健安藥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黃秀娟即健安藥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民 國) 票 面 金 額 (新 臺 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黃秀娟即健安藥局 花蓮市農會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2月31日 13,085元 FA0000000 00000-00-000000-0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