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劉建志、李煥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相 對 人 李煥定 張漢珍 張俐婷 張文聰 關 係 人 蜜滋賀實業有限公司即櫻之采休閒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聰 住花蓮縣○○鄉○○村000鄰○○○ 路○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 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又對信託 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即債務人蜜滋賀實業有限公司(即櫻之采休閒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文聰)與張文聰於民國109年5月20日,皆同相對人張漢珍及張俐婷,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蜜滋賀實業有限公司及張文聰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蜜滋賀實業有限公司與張文聰共同分別於109年3月9日、同年月11日及同年8月13日簽發三紙到期日分別為110年3月26日、同年月27日及同年月21日約定利率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先後向聲請人借款7,000,000元、38,000,000元及16,960,000元。詎 上開票據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經聲請人核算蜜滋賀實業有限公司與張文聰尚欠負聲請人57,921,781元未獲清償。又蜜滋賀實業有限公司與張文聰將設定抵押之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李煥定所有,依首開規定其上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鈞院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三件、抵押權設定及變更契約書影本五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四件、本票影本三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十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十件、戶籍謄本四件等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文到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及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 ,然相對人及關係人逾期迄未向本院為意見之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6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瑞穗鄉 溫泉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1948.00 全部 李煥定(全部) 002 花蓮縣 瑞穗鄉 溫泉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1415.62 全部 李煥定(全部) 003 花蓮縣 瑞穗鄉 溫泉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518.41 全部 李煥定(全部) 004 花蓮縣 瑞穗鄉 溫泉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71.16 全部 李煥定(全部) 005 花蓮縣 瑞穗鄉 溫泉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551.65 全部 李煥定(全部) 006 花蓮縣 瑞穗鄉 溫泉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551.65 全部 李煥定(全部) 007 花蓮縣 瑞穗鄉 瑞泉段 0000-0000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4630.00 全部 張俐婷(全部) 008 花蓮縣 瑞穗鄉 瑞強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557.32 全部 張漢珍(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6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 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縣○○鄉○○○街00號 溫泉段 0000-0000地號 旅館、鋼骨或鋼骨混合造、3層 一層1078.53 二層1017.93 三層1009.63 突出物一層133.58 突出物一層48.29 突出物一層48.29 3336.25 陽台 123.85 平方公尺 全部 李煥定 (全部) 002 00000-000 花蓮縣○○鄉○○○路00號 瑞強段 0000-0000地號 住家用、RC鋼骨造、3層 一層101.03 二層119.59 三層49.90 騎樓27.62 298.14 陽台 24.18 平方公尺 全部 張文聰 (全部)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