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蔡哲文、巧盟股份有限公司、蔡亞茹、蔡東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蔡哲文 關 係 人 巧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茹 關 係 人 蔡東裕 黃愛伶 蔡亞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黃愛伶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3年9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蔡東裕、黃愛伶、蔡亞茹於109年6月18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票面金額8,640,000元,到 期日110年1月22日,利息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其未依約履行借款債務,尚負債3,795,000元 ,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等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哲文,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本票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戶籍謄本正本四件、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11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關係人蔡亞茹、黃愛伶、蔡東裕未表示意見,惟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蔡哲文分別於110年11月29日、110年12月3日提出陳述書抗辯:「1.聲 請人請求標的金額4,608,000元與實際欠款3,795,000元不符、2.隧道式洗滌設施不論拆賣或整組拍賣價值均有新台幣10,000,000元以上,請貴院進行專業調查與評鑑、3.本人(蔡 哲文)購屋不熟悉法律,並有三名年幼子女及父母需照護‧‧‧ 請給予本人時間尋求其他解決方案。」云云。 四、惟查聲請人已於110年12月6日具狀更正請求金額為3,795,000元(未含遲延利息、費用等),另相對人蔡哲文、關係人巧 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進行專業調查與評鑑、拍賣等抗辯,依首開說明,非本件非訟裁定所能審酌,應另行起訴或於拍賣執行程序中主張,以求解決。從而,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聲請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76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自強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419.0 10000分之490 蔡哲文(10000分之490)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76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市○○路00號六樓之三 自強段0000-0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七層 六層85.04 85.04 陽台 14.31 平方公尺 全部 蔡哲文(全部)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544.2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0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