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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聲請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蔡哲文
關係人
巧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茹
關係人
蔡東裕

黃愛伶

蔡亞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抵押債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此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黃愛伶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3年9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蔡東裕、黃愛伶、蔡亞茹於109年6月18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票面金額8,640,000元,到期日110年1月22日,利息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其未依約履行借款債務,尚負債3,795,000元,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等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哲文,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本票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一件、戶籍謄本正本四件、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11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關係人蔡亞茹、黃愛伶、蔡東裕未表示意見,惟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蔡哲文分別於110年11月29日、110年12月3日提出陳述書抗辯:「1.聲請人請求標的金額4,608,000元與實際欠款3,795,000元不符、2.隧道式洗滌設施不論拆賣或整組拍賣價值均有新台幣10,000,000元以上,請貴院進行專業調查與評鑑、3.本人(蔡哲文)購屋不熟悉法律,並有三名年幼子女及父母需照護‧‧‧請給予本人時間尋求其他解決方案。」云云。

四、惟查聲請人已於110年12月6日具狀更正請求金額為3,795,000元(未含遲延利息、費用等),另相對人蔡哲文、關係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進行專業調查與評鑑、拍賣等抗辯,依首開說明,非本件非訟裁定所能審酌,應另行起訴或於拍賣執行程序中主張,以求解決。從而,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聲請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共有部分: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544.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0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76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自強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419.0 10000分之490 蔡哲文(10000分之490)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76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市○○路00號六樓之三 自強段0000-0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七層 六層85.04  85.04 陽台 14.31 平方公尺 全部 蔡哲文(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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