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昱仁
相對人
黃秋娟
關係人
呂學龍
關係人
安居木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清 算 人 曾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秋娟於民國109年1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安居木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曾玉美、呂學龍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8年12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均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於109年1月6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4,136,000元,利息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0年4月10日,詎屆期後經提示尚負債本金2,754,0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一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函文影本一件、安居木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抄本正本一件、安居木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抄本正本一件、安居木業有限公司章程抄本正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分別於110年11月9日及111年1月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7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福興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10.00 全部 黃秋娟 (全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