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張炎清、邱于芸
- 原告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人、余更力
- 被告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復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炎清 代 理 人 余更力 相 對 人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關 係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關 係 人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①106年7月11日、②109年6月29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①192,000,000元、②24,0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 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①136年6月5日、②139年6月2 3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 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09年6月24日簽發貸款契約書各二紙,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160,000,000元、②20,00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1 09年6月29日至112年6月29日,利息及違約金均有約定,詎 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總共18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貸款契約書影本二件、授信申請書影本二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放款明細資料查詢影本二件、利率查詢單影本一件、借款契約加速條款內容變更通知函影本三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二件、相對人及關係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影本二件、相對人及關係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二件、戶籍謄本正本二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11月2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 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7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 安 鄉 光華段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3,506.07 全部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002 花蓮縣 吉 安 鄉 光華段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3,266.57 全部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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