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劉碧梅、柯淑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劉碧梅 關 係 人 柯淑玲 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城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碧梅於民國109年10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張城國、柯淑玲、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9月23日 ,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均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於109年10月5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 金額為1,036,800元,付款地載台北市大安區,利息有約定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0年10月30日,詎到期後經 提示而其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影本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二件、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戶籍謄本三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正本二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0年12月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迄今僅關係人張城國具狀稱,其與聲請人協商還款計畫中,並有誠意還款。聲請人欲裁定拍賣不動產為其母親所有,當初係為其做擔保設定,身為人子,理當獨立承攬擔當,並計畫於三個月內清償尚積欠聲請人之款項云云。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本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關係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其所擔保之債務未獲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8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德安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4579.00 100000分之 373 劉碧梅(100000分之373)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83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 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花蓮縣○○市○○○街00巷00號八樓 德安段 0000-0000地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11層 八層60.41 60.41 陽台 7.01 平方公尺 全部 劉碧梅(全部) 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450.2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6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 面積:4083.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