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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簡調字第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70號

聲請人
朱高淑真
代理人
朱志騰
聲請人
安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娟

上列聲請人與梁浚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5月7日調解期日,相對人未到院接受調解,聲請人到場表示,曾經與相對人分別在吉安鄉調解委員會、花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兩次調解,均不能達成合意,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再訂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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