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號 聲請人即被 告 旭悅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俊良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相對人即原 告 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彥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陳映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慈 方誌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相對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0,236,492元,將原告與訴外人花蓮縣警察局所簽立之花蓮縣警察局警勤科技大樓暨綜合大樓(下稱系爭大樓 )新建統包工程中鋼筋綁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委由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施作,並於109年3月30日與被告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及附件合約價目表(下稱系爭價目表),期間被告因故暫停進場施作,兩造協商後,於110年1月4日簽訂終止合約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合 意減縮施工範圍至系爭大樓一樓底版之鋼筋綁紮完成為止。之後被告又無故暫停進場施作,原告即依系爭協議書等約定,發函通知被告終止兩造間之契約關係。爰依系爭合約第7 條、第16條第1款、系爭價目表第15條、系爭協議第7條約定、民法第497條第2項規定等,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費用、材料款、業主扣罰逾期罰款及違約金共6,076,361元,扣除被 告尚未請求之工程款及保留款1,587,243元後,被告尚須給 付4,489,118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489,1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基於系爭合約而為請求,該合約第17條已約定,兩造就合約之履行有爭執,發生訴訟時,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起訴狀所載請求之各項金額均載明基於系爭合約而來,至於系爭協議部分只是用來說明兩造之間曾就系爭合約為終止之合意,在起訴狀第7頁也特別提到,原告請求的依據也都是基 於系爭合約。兩造並沒有約定變更或是並存合意管轄作為約定。況且就系爭協議書的內容來看,並沒有取代系爭合約之意思。聲請本件移送至臺北地院審理等語。 四、原告就被告上開聲請主張:原告本件請求權基礎包含系爭協議第7條,就系爭合約之合意管轄的條款,本件沒有排除其 他法院的管轄,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等語。 五、經查: ㈠系爭合約書記載:...立合約書人: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甲方)、旭悅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合約,其條款如下:第一條:工程名稱:花蓮縣警察局警勤科技大樓暨綜合大樓新建統包工程。第二條:工程地點:花蓮縣○○市○○路00號。第三條:工程範 圍:1.本工程為連工帶料、責任施工(須提送鋼筋施工圖、檢料單),數量以實作實算計,其工程所須一切施工材料、施工人員、施工機具、水泥墊塊、乙炔、吊料(小搬運)、不含原下A楝鋼筋材料,搬運至B楝,如為乙方鋼筋吊錯棟別,乙方自行負責搬運到正確位置、鐵線、鋼筋保護套等五金配件、廠區內外工地環保、交通管制、員工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與管理及因施工管理不當所被開立之紅( 罰)單等所有須收頭完成之工程均由承商自行負責。(乙方並確實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建築線內所有鋼筋綁紮工程-(乙方應依及詳閱-鋼筋綁紮施工規範、分包需求書及鋼 筋標準圖等照圖樣及施工說明書)※乙方不含車棚、組合屋、雜項(景觀)工程、排水及二次工程)。2.本工程開口須補強確實綁紮、鋼筋吊運至現場含續接器鋼筋;現場提供10組鷹架,故綁柱筋須乙方搭架及拆架歸位。3.本工程鋼筋加工一律冷彎處理,不得自行加熱彎折。4.鋼筋未依放樣線綁紮時,後續一律由工地代雇工打石、整理、植筋、版面修補等代工,並逕行未領款項扣款。(1)鋼筋綁紮施工圖,若有 特殊施工法,工地負責人應事先告知,若鋼筋進場後須修改施工法,進而衍生之費用工資由甲方負責。(2)鋼筋預留筋 部份,須由外部於灌漿前負責放樣,本司依放樣施工,灌漿後發生出線、或放樣錯誤需要修改部分所衍生之費用工資由甲方負責。(3)若有其他修改部份,如模板錯誤、放樣錯誤 、客變、圖說變更等因素,以點工方式辦理。(4)本施工報 價為正常程序施工報價,若有較高規格要求如:須滿點綁紮、樑底側邊主筋滿綁、板下層筋彎鉤錨定…等,價格另議 。(5)若上期帳款未收到,乙方有權停止進場施工,不受工 期管制。5.每層鋼筋材料單工務所須於鋼筋進場日,向前推六十日通知乙方鋼筋撿料,並於鋼筋進場日前三十日內提供工地現場,以供乙方鋼筋撿料及甲方業主之鋼筋材料廠備料。6.本工程經甲方業主査驗未通過時,須立即依甲方現場指示改善或拆除重除。7.現場鋼筋餘(廢)料及施作之樓板垃圾,須依工地現場指示位置集中堆置處理。8.施工程序及方法須遵照工地現場人員指示,承商不可藉故推諉或拒不配合,若延誤工程而造成甲方損失,乙方須全責賠償。9.工地清潔費用則依工地協調會議中決議分攤。10.鋼筋材料進場下 料及堆置位置需甲方同意,吊車吊掛作業(含安衛作業)及吊車費用一律由乙方自行負貴。(進場卸貨吊車由鋼筋廠商負責,若需代為辦理費用另議)。11.乙方需派固定常駐工 地之人員,並參加工地通知之開會及協議組織會議,無故不到罰款每次五千元、遲到每次罰款二千元。12.乙方須遵守 配合甲方安全衛生及工作守則規定,乙方之施工人員違反規定時,一律當期估驗罰扣款。※如有新增工項於施作前,請完成公司採發議價之程序後,方行配合工地施作,如未完成而造成無法請領款項之問題,則由乙方自行吸收,甲方概不負責。第四條:合約總價:本工程工程總價為玖佰伍拾玖萬壹仟元整(未稅價),加值營業稅、印花稅雙方各自貼立,其餘項目詳如合約價目表。本合約價金採實作實算計價。...第十七條:爭執訴訟:如工程進行中或完工後,雙方就合 約之履行有爭執、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前項情形時,非經甲方或其工地負責人之同意,乙方不得停工或怠工;如有違反,甲方得依規定解除合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51至52頁、第57至58頁)。系爭 協議書則記載:立協議書單位:甲方: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乙方:旭悦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協議內容:一、乙方承攬甲方「花蓮縣警察局警勤科技大樓暨綜合大樓新建統包工程」鋼筋綁紮工程,雙方合意終止合約(完成警勤科技大樓及綜合大樓1樓底版 )。二、乙方原履約工項採實作實算方式,雙方共同於查驗完成後7日內結算項量,已施作完成所有工項價金,甲方於 次月5日依約給付乙方。三、地下室每期保留20%保留款部份,1樓底版完成後甲方退還10%,其餘10%開立180天支票及270天支票各退還5%同時於1樓底版完成後次月5日予乙方。四 、乙方應於簽署協議後次日進場施工,否則視同乙方違反協議。五、若甲方未於1樓底版完成後次月5日前結算工程款給付予乙方,視同甲方違反協議。六、甲方同意於110年1月10日前,完成乙方109年10月至12月之請款撥款作業,若未於 期限內撥款,視同甲方違反協議,乙方即停止進場施工。乙方須派員會同甲方釐清鋼筋數量、點工等爭議,若因作業延宕而影響甲方放款作業,甲方將先行依羅鋼進場數量撥款,餘等俟釐清後給付。七、乙方若違反協議,須給付總合約價金10%扣除原20%保留款後予甲方,並同意放棄法律上一切追訴之權利。八、甲方若達反協議,除原應給付乙方之款項外,須給付總合約價金10%予乙方,並同意放棄法律上一切追 訴之權利。九、以上協議如需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花蓮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協議簽認。甲方: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旭悦鋼鐵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等語(見本院卷㈠第63頁)。 ㈡由上開2份契約書約定之內容觀之,可知被告向原告承攬系爭 工程,工程施作範圍原如系爭合約書第3條約定,但兩造嗣 有以系爭協議書將系爭合約書之施作範圍為減縮,並終止系爭合約等情,是以,兩造已以系爭協議之內容約定取代系爭合約之約定,故就因系爭工程所生之法律關係,就合意管轄權之約定自應以後面做成之系爭協議所載之約定為準,又系爭協議第9條已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系爭 工程所生之訴訟自有管轄權,被告聲請本件移送至臺北地院審理,經核並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