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0號原 告 京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寬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詹定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25,182元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該金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