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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告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新章
被告
理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巧宜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9,27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該金額計算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查報被告公司是否解散並確認其法定代理人,另應釋明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依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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