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號原 告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新章 被 告 理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巧宜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9,270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該金額計算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查報被告公司是否解散並確認其法定代理人,另應釋明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