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號
- 原告
-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新章
- 被告
- 理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巧宜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9,27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該金額計算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查報被告公司是否解散並確認其法定代理人,另應釋明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