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3號原 告 萊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張宏福即宇喬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66,136元及其遲 延利息,以該金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