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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告
萊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告
張宏福即宇喬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66,136元及其遲延利息,以該金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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