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俊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彥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陳映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慈 訴訟代理人 方誌隆 被 告 旭悅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89,118元 及其遲延利息,以該金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43,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