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承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彥
- 訴訟代理人
- 張秉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珮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映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慈
- 訴訟代理人
- 方誌隆
- 被告
- 旭悅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89,118元及其遲延利息,以該金額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43,4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