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2號
- 原告
- 易居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峰霆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闕言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裕傑律師
- 被告
-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憲宗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上開金額計算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23,7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