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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2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范坤棠

原告
易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霆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複代理人
闕言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被告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上開金額計算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23,7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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