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宏名即緯駿工程行、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陳宏名即緯駿工程行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59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9,279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4,759元,扣除前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4,259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