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2號
- 原告
- 陳宏名即緯駿工程行
- 被告
-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芸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59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9,279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4,759元,扣除前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4,259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