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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范坤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號

原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被告
興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興
被告
簡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4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79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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