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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李可文

  • 原告
    張嘉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嘉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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