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4號

110年度救字第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可文鍾志雄蔡培元

原告
林子揚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賴美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110年度訴字第294號)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110年度救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間為購車事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為貸款之申請,並由原告擔任連帶保證人,然因被告自109年5月起即未還款,致伊遭裕融公司催繳,共代被告清償新臺幣(下同)567,157元,爰依民法第74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東縣○○鄉○○村○○路0段000巷0號,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又原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10年度救字第35號),亦應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不再另為移轉管轄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