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八條壽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峸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八條南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郁庭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八條玄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御皇米企業有限公司、宋鴻琳、温添仕及黃情美等4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256,450元(計算式:500,530+1,535,880+1,220,040=3,256,4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附具體之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