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白憲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居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1,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