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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4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可文

上訴人
即被告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居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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