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法華山永安股份有限公司、黃枝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法華山永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枝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坤旺、王惠雪2人間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110年度重勞訴字 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 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869,034元(計算式:2,458,650+1,410,384=3,869,034),又本件上訴人非勞工或工會,故其 上訴無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 用,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附具體之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