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信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以慈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雅君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 │001 │相正企業有限公│花蓮第二信用合│109年12月5日 │629,289元 │9023395 │01003100│ │ │司 │作社 │ │ │ │0302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