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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號

聲請人
信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以慈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民 國) │(新 臺 幣)│ │ │├──┼───────┼───────┼───────┼───────┼─────┼────┤│001 │相正企業有限公│花蓮第二信用合│109年12月5日 │629,289元 │9023395 │01003100││ │司 │作社 │ │ │ │030298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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