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徐旭平、陳綺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徐旭平 代 理 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屆滿,且迄無人申報權利,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徐大鴻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133 普通股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