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徐旭平
- 代理人
-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屆滿,且迄無人申報權利,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133 普通股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