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弘華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至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陸紀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0年5月20日 969,700元 QY-0000000 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