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弘華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陳至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弘華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至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琬婷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陸紀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0年5月20日 969,700元 QY-0000000 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