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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鍾志雄

聲請人
張承潘
相對人
晉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旻宏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1年6月13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之積欠工資,共計新臺幣21萬元整,並於111年6月30日前匯款至勞工指定帳戶(台北富邦新竹-000000000000)。」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就給付薪資等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民國111年6月13日進行調解,嗣已成立調解,調解內容為「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之積欠工資,共計新臺幣21萬元整,並於111年6月30日前匯款至勞工指定帳戶(台北富邦新竹-000000000000)。...」等,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給付薪資部分,聲請准為強制執行等語,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依上開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上開款項。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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