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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立青

上訴人
即被告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政榮

李文潭

徐振福

秦玉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玉德、李文潭、黃政榮、徐振福等4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500元(計算式:

133,117+239,073+159,581+128,729=660,500),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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