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佩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政榮
李文潭
徐振福
秦玉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玉德、李文潭、黃政榮、徐振福等4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500元(計算式:
133,117+239,073+159,581+128,729=660,500),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