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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慧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502元,及其中29,481元自民國110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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