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97號
- 債權人
- 聯合瓦斯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樹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債務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00號14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此外,債權人於聲請狀未載明債務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法定要件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載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以及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又上開通知已於111年5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此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