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王香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4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香雲 一、(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660,796元, 及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139計算,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0.278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12,651元,及自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136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年息0.27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9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9,845元,及自111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136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年息0.27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