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陳佳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陳佳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7,8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80元 陳佳陽 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3,940元 陳佳陽 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23,940元 陳佳陽 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23,325元 陳佳陽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80元 陳佳陽 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日計收萬分之5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3,940元 陳佳陽 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日計收萬分之5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23,940元 陳佳陽 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日計收萬分之5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23,325元 陳佳陽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日計收萬分之5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