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鄭成民、曾靖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鄭成民 債 務 人 曾靖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6,666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 息,暨自111年2月24日起至111年8月23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自111年8月24日起至111年11月23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369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