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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范坤棠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泉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康泉木已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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