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5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康泉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康泉木已於民國108年9月1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范坤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