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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范坤棠

債權人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宥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於聲請前即住「臺中市潭子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書記官 周彥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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