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王鈞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鈞儀 曾微晴即曾秀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9,854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854元 王鈞儀、曾微晴即曾秀娥 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 按年息0.9%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209,854元 王鈞儀、曾微晴即曾秀娥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 按年息1.15%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209,854元 王鈞儀、曾微晴即曾秀娥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8月14日 按年息1.275%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209,854元 王鈞儀、曾微晴即曾秀娥 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7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9,854元 王鈞儀、曾微晴即曾秀娥 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 按年息0.11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8月14日 按年息0.127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8月15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1日 按年息0.227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45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