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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號

債權人
張鳳玲
債務人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祺
債務人
林仕杰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8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4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00,000元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林仕杰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250,000元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林仕杰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800,000元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林仕杰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 1,300,000元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林仕杰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收利息  005 新臺幣 1,000,000元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林仕杰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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