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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13號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李宛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5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5413號
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至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至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980元 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065元 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 1,960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 572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 635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006 新臺幣 979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007 新臺幣 724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008 新臺幣 635元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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