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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紹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金紹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4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5631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48元 金紹偉 自民國111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20%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1,549元 金紹偉 自民國111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21%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23,783元 金紹偉 自民國111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71%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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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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