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25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25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債務人
- 許瑗
許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5,4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5725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5,434元 許瑗、許建忠 自民國111年6月17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按年息2.15%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 85,434元 許瑗、許建忠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2.275%計收利息 001 新臺幣 85,434元 許瑗、許建忠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5,434元 許瑗、許建忠 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