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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宗嘉即楊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32元,及如附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楊宗嘉即楊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3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67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888元 楊宗嘉即楊漢 自民國10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344元 楊宗嘉即楊漢 自民國102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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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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