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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323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聲請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相對人
張名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張名豐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陳明無到場調解意願,有本院電話紀錄乙紙附卷可稽,是以本院縱定期調解,依當事人之狀況,當事人未到場顯不能調解或無調解成立之望,本院依首揭規定駁回調解之聲請並依法續行訴訟程序。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視為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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