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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4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聲請人
陳汝煌
相對人
劉芸華

張慧婷

包建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芸華、張慧婷、包建萍於民國111年5月6日,各別簽立本票三紙,向聲請人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共3,0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均為民國111年6月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分別各設定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上開各自債務,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均為111年5月6日所立金錢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期均為民國111年6月5日,違約金均按每萬元每日10元作為違約金及每萬元每日30元作為懲罰性違約賠償金,經登記在案。又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均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本票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4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555 空白 空白   1428.21 劉芸華(142821分之4779)、張慧婷(142821分之4779)、包建萍(142821分之5177) 劉芸華(142821分之4779)、張慧婷(142821分之4779)、包建萍(142821分之5177) 002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555-1 空白 空白   67.5 劉芸華(6753分之226)、張慧婷(6753分之226)、包建萍(6753分之245) 劉芸華(6753分之226)、張慧婷(6753分之226)、包建萍(6753分之245) 003 花蓮縣 花蓮市 慈雲段  555-29 空白 空白   60.77 劉芸華(6075分之203)、張慧婷(6075分之203)、包建萍(6075分之220) 劉芸華(6075分之203)、張慧婷(6075分之203)、包建萍(6075分之220)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49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92 花蓮市○○路○段000號 慈雲段 555-29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 一層34.48 二層34.48  68.96    劉芸華(6897分之255)、張慧婷(6897分之255)、包建萍(6897分之255) 劉芸華(6897分之255)、張慧婷(6897分之255)、包建萍(6897分之255)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49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