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雲、江峻毅即江昌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 對 人 江峻毅即江昌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受讓債權之通知書對相對人上開戶籍地址郵務送達而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經本院囑託相對人戶籍地該管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訪查,獲回復相對人未居住上開戶籍地址,則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