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唯馨股份有限公司、李麗雪、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毛昭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唯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雪 被 告 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昭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4,23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398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