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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逗點新創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齡
被告
優享營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公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0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22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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