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7號
- 原告
- 逗點新創志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美齡
- 被告
- 優享營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公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0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22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