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陳雅敏
- 當事人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03號 原 告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被 告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東成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15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64,7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8,9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88,436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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