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號
- 原告
- 源鈦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寶系
- 訴訟代理人
- 張秉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映亘律師
- 被告
- 丁進財即晉丞工程行
- 被告
- 王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30,931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該金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繳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2,266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