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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張家慈
原告
張家婕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律師
被告
永泰金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被告
全捷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告
林莉珍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被告
張宜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依被告之聲請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 事 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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