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6號
- 原告
- 趙毓秀
- 訴訟代理人
- 湯文章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昆鑫律師
- 被告
-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憲宗
- 被告
-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憲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94,322元(計算式:31,100元/m²×167.02m²=5,194,322元);聲明第2項請求違約金部份,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僅併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1年6月9日),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626,000元【計算式:26,000元×(31+30+31+9)=2,626,000元】;聲明第3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按前開規定毋庸併算;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價額則為624,29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8,444,614元(計算式:5,194,322元+2,626,000元+624,292元=8,444,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65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7,827元,尚應補繳36,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