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鍾志雄
- 原告連晉
- 被告陳品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5號 原 告 連晉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陳品豪 劉彩美即山海宴旬料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待調查之事項,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3日上午11時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陳報或說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繕本請逕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胡釋云 附件: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本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其中請求被告陳品豪部分,係請求自本件訴訟繫屬日即111年6月24日前5年之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53,01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陳品豪翌日(即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原告復於111年12月13日以民事更正 訴之聲明狀更正此部分請求範圍為自110年3月5日至111年12月31日之不當得利金額31,1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陳品豪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則上開遲延利息請求期間未重疊範圍部分,為何原告於變更後之訴仍可以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陳品豪起算,請說明。另對被告劉彩美即山海宴旬料理之請求部分,亦有相同之問題,請一併說明或再更正聲明。 二、原告請求被告二人給付占用如卷附之花蓮縣鳳林地政事務所111年11月16日鳳地測字第1110005458號函附土地複丈成果 圖所示C部分範圍土地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被 告所述之狀況,該範圍土地上之花蓮縣○○鄉○○00號房屋為被 告陳品豪所有,再出租予被告劉彩美即山海宴旬料理使用,亦即被告陳品豪上開土地範圍為間接占用有人,被告劉彩美即山海宴旬料理為直接占有人,本件若認原告請求為有理由時,被告二人就占用同一土地範圍所各負返還不當得利之債務,應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原告以上開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 同時請求被告兩人均給付該部分占用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似乎有重覆請求之情,有何意見,請說明,若要更正,亦請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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