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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邱韻如
  • 法定代理人
    徐信弘、黎恩希

  • 原告
    紅色警戒
  • 被告
    金銀島互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紅色警戒 法定代理人 徐信弘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金銀島互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恩希 訴訟代理人 劉湘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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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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