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 原告
- 紅色警戒
- 法定代理人
- 徐信弘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道樞律師
- 被告
- 金銀島互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恩希
- 訴訟代理人
- 劉湘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 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