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邱韻如
- 法定代理人徐信弘、黎恩希
- 原告紅色警戒
- 被告金銀島互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紅色警戒 法定代理人 徐信弘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金銀島互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恩希 訴訟代理人 劉湘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芝瑜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